Tuesday, August 19, 2008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需再行“自决”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需再行“自决”

作者: 王家伟 尼玛坚赞 撰写时间: 2004-11-26 14:43:56 来源: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在全区民主普选的基础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于当年9月1日召开的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是西藏有史以来第一次全体劳动人民和爱国人士自己当家做主,并为全体西藏人民谋利益的人民政权,受到了广大西藏人民的热烈拥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范普拉赫先生却攻击说:这是“把一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方相一致的政治体制强加于西藏”。他还鼓噪如今西藏需要实行“民族自决”。并攻击中国共产党“背叛”了自己早年提过的民族自决原则。

  范普拉赫先生不懂得也不愿看到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正确的,在西藏地区实行的效果也是好的。

  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经历了一个经验逐渐丰富、日益符合国情、最终走向成熟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义革命的早期,根据列宁主义原则,曾提出过国内各少数民族自决的口号。如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明确写道:“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①

  从这些历史文献中,也可清楚地看出:当年中国共产党人主张国内少数民族自决、独立,完全是以削弱和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封建政权的统治为前提,是在国内还存在民族压迫、中国人民尚未取得全国政权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此时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政权,还局限在较小的苏区内,基本上还没有直接碰到处理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中共中央确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开始从推翻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到谋求与蒋介石国民政府联合抗日的重大策略转变前后,就相应地改变了对国内民族问题的提法,在仍然承认少数民族自决原则的同时,提出了民族自治的口号。这时中华苏维埃政权直接碰到了处理同西北地区回族人民的关系问题,感到民族自治更适合中国的国情。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就说:“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②

  日本帝国主义者为了灭亡中国,采取了离间民族关系,分割占领的政策,在东北地区制造了“满洲独立”,在华北、西北地区策划“蒙古独立”、建立“大回回国”等阴谋,以“独立”、“自治”等为幌子,实现其肢解、奴役整个中华民族的目的。

  中国共产党识破日本帝国主义的险恶用心,在西北、华北地区组织领导民众抗日斗争,处理同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是既提民族自决,又提民族自治。如1937年8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① 在1940年4月《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明确提出“回族在政治上应与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回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 ”。② 在1940年7月《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又提出“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汉奸、蒙奸所制造的傀儡政府的实质,揭露‘日蒙民族协和’和‘日本帮助扶植蒙古民族自治独立’以及‘反共’、‘和平’、挑拨蒙汉恶感等一切阴谋诡计”;规定“蒙古民族在政治上应与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蒙古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③

  上述指导思想,对于粉碎日本帝国主义的挑拨离间阴谋,团结回、蒙等族人民,夺取抗战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第十七条明确写道:“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④ 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公开提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制度。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确定的关于内蒙工作方针中明确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⑤

  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北方的解放区,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这对团结蒙、汉等族人民,发展生产,支援解放战争,夺取革命胜利,起了积极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写上了“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的条款。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再次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这样,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成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并构成新中国国体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这一政治制度,40多年来,在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和1500多个民族乡。在各自治区、州、县和民族乡中,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享受着民族平等、当家做主的权利,与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合作,实现着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进步和繁荣。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由于国情和历史条件等不相同,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形式和许多内容上都与列宁实行的前苏联各民族加盟共和国联邦制度有所不同。但是,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其核心都是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加强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抵制、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的挑拨离间;总之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和人民大众而不利于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

  同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一样,解放后的西藏,生活在民族平等、团结、友爱的祖国大家庭中,并于1956年开始筹备成立自治区的工作。

  但是,外国反动势力不断插手西藏,企图使西藏地方再度成为其势力范围或半殖民地。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则惧怕封建农奴制度灭亡,需要破坏刚刚出现的民族团结局面,因而在外国反华势力怂恿下,竭力阻挠自治区筹备工作的开展,并发动叛乱。事实说明,在外国反动势力支持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下,要成立西藏自治区是不可能的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