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9, 2008

国土部分类入市农用地

国土部分类入市农用地

已建小产权房“赎身”路径细化
作者:李乐 2008-11-3 22:38:55
  如何搭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框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正在进入国土资源部的实际工作日程。
  在此之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尽管细化的政策框架仍在探讨中,但在国土资源部内部,一套以“分类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给予不同流转待遇”为核心的政策思路已经被提出。
  按照这套思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被划分为划拨、出让和出租三类,后两者将可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无需征地,而对于划拨用地,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亦可与城镇建设用地实现“同地、同价、同权”的统一,更为微妙的是,如果依照此种政策思路,那些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所谓小产权房,将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有望获得合法身份。
先行分类
  “一边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一边研究怎么搭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框架。”10月29日夜,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官员向记者如是描述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以来,他的工作状态。
  在此之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条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等一系列原则性要求,突破了只有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交易流转的既有政策框架,实际上,自那时开始,国土资源部就已经着手细化政策框架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此项工作主要由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土地利用司商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开始提出初步的政策思路,但距离最终成文还尚需时日。“不过,现在已经形成了一部分的共识,就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着重对使用权进行管理。”他说。
  他告诉记者,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际上是比照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的。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胡存智提出,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其用途进行分类,继而进行方式不同的流转、入市管理。
  按照胡存智提出的思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被分为三类,一是划拨类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出让类集体建设用地;三是出租类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划拨类即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成员的土地,例如宅基地;至于“出让类”,主要是指经营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乡镇企业用地等。
  “简单地说,就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重新分类。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就有望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地同权。”在天津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胡存智做了如是阐述,而天津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
再行流转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剑平告诉记者,在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要进行流转,就必须通过政府征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在这个土地属性的转变过程中,往往形成了较大的“价格差”,其中绝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卖地的“收益”。
  “就是基于这个原因,三中全会提出来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农民可以从中享有收益的原则,现在,国土资源部就是要细化怎么做,也就是如何流转,农民如何从中分配收益。”他说。
  目前,基于胡存智提出的“分类管理思路”,目前国土资源部内部比较一致的思路是,针对划拨、出让、出租三种不同的土地类型,搭建不同的流转框架和路径。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出让和出租类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其使用权是通过有偿获得,因此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而通过划拨途径无偿获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
  “现在考虑的是,对划拨类的土地,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入市流转了。”一位国土资源部的官员向记者解释,而土地出让金则无须缴纳给政府,而是交予集体,这与城镇建设用地完全不同。
微妙小产权
  “一些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由于土地是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购房者通过向该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补缴土地出让金,可达到经济利益的平衡。只要它符合规划,经济利益也达到平衡,问题就自然解决,不用其他的办法。”一位国土资源部的官员据此表示,小产权房不一定非要“拆掉”、“炸掉”。
  不过,他向记者强调这只是目前政策思路的一种探讨。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已经就小产权房的问题,提交了专项的调研报告,目前正在等待国务院的最后批复,而国务院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则强调,中央目前已经明确,严禁再行兴建小产权房,对于那些已经建成并入住的小产权房,将会依照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处理。
  记者了解到,即便在城镇住房的范围内,也曾出现过大量使用划拨土地兴建住宅的情况,但这些住宅此后都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完成了土地属性和产权属性的转换,继而解决了问题,因此,比照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思路,亦可采取类似的手段,但前述官员强调,其前提是必须符合规划。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小产权房之所以在新旧政策的环节中,处于如此微妙的地位,实际上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的规模进行控制有关。
  陈锡文告诉记者,很多开发商看到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经营性用地不再由政府征用”的精神后,就认为房地产用地属于经营性的,因此按照上述条款就可到农村买地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也必须遵守用途管制,纳入当地的用地规划。”  
  “如果不算用来建设镇的用地,新政策所开的口子涉及土地大概占到整个建设用地的2%~3%。如果把建设镇全部放进去,比例也不大。我个人是主张起步阶段口子小一点儿,因为现在用地饥渴症太严重了,宁可起步稳一点儿,将来条件成熟了再放开。”这位几乎参与了近十年所有中央涉农政策制定的官员向记者强调。


  小产权房政策
  政策红线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新老划断
  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提交国务院报告中建议:对于在建、新建小产权房,一律严格查处、整顿;而对于已经形成规模性入住的小产权房,则要妥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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